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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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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 |
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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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編 總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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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 條 |
本細則依家事事件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訂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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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 條 |
家事事件之處理,應依保護家庭為社會自然基本團體單位之精神,確保所
有兒童及少年獲得平等充足之養護教育、保障男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消
滅後權利責任平等、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
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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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 條 |
少年及家事法院認其有受理事件之權限而為裁判確定者,其他法院受該裁
判之羈束。
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無受理事件之權限者,應依職權裁定將事件移送至有受
理事件權限之其他法院。
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,與其他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,
而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,依其合意。
前項當事人之合意,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。
當事人就少年及家事法院有無受理事件之權限而有爭執者,少年及家事法
院應先為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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