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一之1 (智財權聲明:本文未經本所同意不得轉載,重製)
案例一之1 (智財權聲明:本文未經本所同意不得轉載,重製)
事後聲請人bbb抱著幼兒在娘家oo(即離婚協議書之證人)陪同下至新北市新店區住處找尋相對人,相對人父母應門後對聲請人bbb表示相對人已不住在此處,且近來也沒有相對人的任何音訊與行蹤;然於此時相對人卻突然自該屋內衝出,當著娘家oo與相對人父母的面前,對著聲請人bbb大聲喝斥:「妳給我滾蛋!我不會要這個小孩的……」等粗暴言語,當時相對人父母非但沒有勸阻被告之惡劣行為,亦未對聲請人bbb母子二人加以挽留,甚且當面冷漠地對聲請人bbb及娘家oo說:「妳們走吧!不要再回來了!」等語,聲請人bbb為避免幼兒受到驚嚇及造成娘家oo之難堪,只有在娘家oo陪同下含著淚水與不堪抱著幼兒默默離去。
二、 日後,除相對人仍然拒絕聲請人bbb母子二人返回新北市新店區住處外,相對人父母亦無接聲請人bbb母子二人返回之任何意思表示,相對人更明白表示不願意接聽聲請人bbb之電話,致使聲請人bbb欲為聲請人aaa命名並辦理戶籍登記時,皆無從聯繫通知相對人。至87年oo月間,聲請人bbb自行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,始知聲請人aaa之姓名已被登記為「王oo」,並於87年oo月間辦妥出生申請登記,此有出生登記申請書(證物3:出生登記申請書影本乙份)可證。由前述可知,相對人根本無意照料聲請人bbb母子二人已達遺棄之地步,卻又瞞著聲請人bbb偷偷地為小孩取名為「王oo」並辦妥申請登記,身為小孩母親的聲請人bbb竟完全不知自己的小孩已被取名為「王oo」,不知相對人之心態究竟為何。
三、 為催促相對人出面負起「為人夫」與「為人父」之應有責任,聲請人bbb於oo年oo月oo日以台北第o支局第ooo號存證信函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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